《京都議定書》提出
碳排放交易機制以來,在歐洲、北美、南美和亞洲等地區,已經相繼建立起20多個
碳排放交易
平臺。目前,我國的碳排放交易處于起步階段,主要以《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
CDM)為主。隨著《巴黎協定》對減排目標的提高,以及“十三五”規劃對氣候治理及經濟低碳化轉型的硬性要求,我國亟須建立靈活的碳排放交易
平臺、形成完善的市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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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缺乏社會基礎
2008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首次提出要建立國內的碳排放權交易所,此后兩個月,
北京、上海、天津相繼成立環境資源交易所。“十二五”規劃中也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并在7個
試點地區均采用了類似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的制度設計。2015年簽訂《巴黎協定》后,我國積極響應其提出的減排要求,研究制定了到2050年的長期低碳發展戰略。但是目前,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還存在著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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