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目前對于如何分配碳權主要有兩種傾向: 一是遵循公平的原則, 以人均碳排放量這一指標來分配未來的碳排放權; 另一種則強調效率, 提倡以GDP (國內生產總值) 碳排放強度( 單位GDP碳排放量) 為指標分配碳權。前者承認每個人對全球的公共資 源享有相同的權利, 這無論從人類倫理精神以及國 際人權宣言還是從各國的法律原則而言, 都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一項正義原則。而后者被認為可以保證全球在一定的資源容量下達到產出的最大化。第一種方法對發展中國家有利, 而發達國家則支持第二種分配方法。因此某種綜合考慮人均碳排放量和GDP 碳排放強度的混合分配機制將較容易被發展 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共同接受, 也更能體現可持續發 展的基本內涵和框架公約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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