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氣候信息披露范圍
《征求意見稿》圍繞“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大支柱構建起氣候信息披露框架。
在治理維度,《征求意見稿》要求企業披露負責監督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治理機構或人員情況,如披露該機構或人員如何監督氣候目標的設定、監控目標實施進展,如何將相關績效指標納入薪酬政策。
在戰略維度,《征求意見稿》要求企業披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如何影響企業的戰略和決策、影響企業的財務,以及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韌性等信息。企業采取節能產品認證、低碳產品認證舉措,改變生產工藝或設備,進行
碳排放權交易,購買綠色電力證書,購買
碳信用等行為,均在披露范疇之內。另外,企業可以按戰略規劃周期(如每三年至五年)進行氣候相關情景分析,但企業需每年對氣候韌性進行評估。
在風險和機遇管理維度,企業應當披露其識別、評估、排序和監控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流程,并披露這些流程如何融入企業風險管理體系。
在指標與目標方面,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是披露重點,如企業應當按照范圍一、二、三分類披露溫室氣體絕對排放總量。針對統計、披露難度最大的范圍三(價值鏈)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征求意見稿》提出,企業應當確定并披露其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計量中所包含的類別,如果不切實可行,則應當披露企業對范圍三排放的管理方式。對于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式,應優先直接計量,也可以用運營數據和排放因子做估算。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對商業銀行、保險和資管類企業的范圍三披露要求,即應當披露與其融資排放相關的信息。馬駿認為,對金融機構而言,融資排放通常是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主要部分,有必要進一步明確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融資排放方面的披露要求。
另外,不同于國際上IFRS S2推薦的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HG Protocol,《征求意見稿》將核算標準本土化——企業應當依據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碳排放核算標準核算溫室氣體排放。
在氣候相關目標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企業應當披露定量和定性氣候目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戰略規劃要求其實現的氣候目標,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目標。此外,企業還應披露使用碳信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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