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交易主體信息 保密和管理工作,保障交易主體信息安全,維護交易主體合 法權益,北京
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稱交易機構)根據 《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 法》《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和結算規則》等相關文件,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交易主 體信息保密和管理。任何接觸或者可能接觸交易主體信息的 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和交易主體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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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交易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 及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和交易機構有關業務規則,遵循依法收 集、 內容正確、 目的明確、合理使用、限制公開、安全保障 原則加強交易主體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交易主體信息分類
第四條 本辦法中交易主體信息指交易主體在交易機構 參與交易過程中提交或者形成的、能夠識別交易主體身份的 各類信息及交易信息,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身份信息,包括交易主體及其交易代表名稱/姓名、 職務、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件的類型、號碼等;
(二)通訊信息,包括交易主體及其交易代表的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電子郵件等;
(三)商業信息,包括交易主體經營范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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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機構開展交易過程中收集、保存、形成的其它 交易主體信息。
第三章 交易主體信息獲取與使用
第五條 交易機構收集交易主體信息時,應當遵守下列要 求:
(一)交易機構應當依法收集交易主體信息;
(二)交易機構應當準確錄入交易主體信息,妥善保存交 易主體填寫資料的原始憑證。
第六條 交易主體應當如實提供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 場所需的信息和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負責。
第七條 交易機構涉及交易主體信息的各類系統,應當對 交易主體信息的訪問、處理和刪除等操作做到使用留痕、有 跡可查。
第八條 交易機構針對不同崗位工作人員及其工作開展 要求,按照最小化原則配置涉及交易主體信息的各類系統的 使用賬戶權限。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對于交易主體信息的訪問 權限不得超過其本身工作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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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交易機構使用交易主體信息時,應當符合收集該 信息的目的,非經交易主體同意或者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
場交易辦理需要,不得向其他機構、個人等第三方提供交易 主體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監管部門和 交易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交易機構嚴格管理涉及交易主體信息的業務檔 案查閱、借閱和復印。
對于外部人員查閱、借閱和復印業務檔案的,除查閱人 為交易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公權力機構人員(公安、檢 察、法院、審計、紀檢監察、國資監管等有權機構委派的工 作人員)依法定職權外,不得查閱、借閱和復印。
第十一條 交易機構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利用交易主 體信息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的活動或者作為商業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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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主體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 交易機構應當及時整理、裝訂、歸檔在辦理 交易業務過程中形成的涉及交易主體信息的業務資料(包括 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確保業務檔案資料及其保存設備的 安全。
第十三條 交易機構可以根據交易業務檔案和資料的性 質,依法合理確定交易主體信息檔案和資料保管期限。
第十四條 交易機構實行交易主體信息集中統一管理, 加強涉及交易主體信息的權限控制,防止無關部門、 崗位或 者人員未經授權查詢、泄露、損毀或者篡改交易主體信息。
第十五條 對于崗位涉及交易主體信息的工作人員,交 易機構對其規范管理,并且開展交易主體信息保密教育工 作。
第十六條 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均有保障交易主體信息安 全的義務,發現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查清原 因,采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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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易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9 日發布的《北京綠色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投資者信息 管理辦法》,2022 年 9 月 28 日施行的《北京綠色交易所有 限公司碳排放權交易參與人信息保密管理辦法》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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