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及時防范、 化解交易異常情況,維護交易主體合法權益,北京
綠色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稱交易機構)根據《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 管理辦法》《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北京市碳排放權 交易和結算規則》等相關文件,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交易異常情況是指導致或者可能導 致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正常進行的情形。
第三條 本預案適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異常情 況應急處理,交易機構和交易主體應當遵守本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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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易異常情況類別
第四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 件、重大技術故障及交易機構認定的可能造成異常情況的其 他情形。
第五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不可抗力是指交易機構所 在地、全國其他部分區域出現或者據災情預警可能出現嚴重 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六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意外事件是指交易機構所 在地發生火災或者電力供應出現故障等情形。
第七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重大技術故障是指:
(一)交易機構交易、通信系統中的網絡、硬件設備、應 用軟件等無法正常運行;
(二)交易機構交易、通信系統在運行、主備系統切換、 軟硬件系統以及相關程序升級、上線時出現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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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機構交易、通信系統被非法侵入或者遭受其他 人為破壞等情形。
第八條 交易不能進行是指無法正常交易、交易結果異常、 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
第九條 無法正常交易是指:
(一) 交易機構交易、通信系統無法正常啟動或者運行;
(二) 前一交易日的日終清算交收處理未按時完成或者 已經完成但清算交收數據出現重大差錯從而導致無法正確 交易;
(三) 10%以上的交易主體因系統故障無法正常接入交 易系統等情形;
(四) 10%以上的交易主體無法下達指令、接收實時
行情 或者成交結果。
第十條 交易結果異常是指交易結果、行情發布出現錯誤 等可能影響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常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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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交易無法正常結束是指交收處理無法正常結 束等可能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
第三章 交易異常情況應急處理
第十二條 交易機構應當及時監控交易、行情發布以及 其他需要重點監控的情況,關注交易異常情況風險。
第十三條 發生交易異常情況,導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 不能正常進行的,交易機構可以決定單獨或者同時采取暫緩 進入交收、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措施。
第十四條 交易機構對暫緩進入交收、技術性停牌或者 臨時停市的決定在
交易系統、交易機構網站予以公告,并向 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暫緩進入交收、技術性停牌或者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后, 交易機構對恢復交易的決定在交易系統、交易機構網站予以 公告,并向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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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對交易機構正常運行影響較大的故障,原則 上 24 小時內解決;對交易機構正常運行影響嚴重的故障, 原則上 48 小時內解決。
第十六條 因交易異常情況以及交易機構采取的防范、 化解措施造成損失的,交易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存在重 大過錯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預案由交易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預案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交易機構所在地:是指交易機構交易、通信以及 清算交收系統所在地;
(二) 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于臺風、地震、海嘯、暴雪、 日凌、洪澇災害;
(三)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傳染病疫情、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 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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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襲擊事件、經 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事 件。
第十九條 本預案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9 日發布的《北京
綠色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系統應急事 件處理預案(試行)》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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