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碳匯制度尚待解決的問題
林權性質決定著林業碳匯實施的主體、權利義務的承擔、利益歸屬、風險承擔等諸多法律問題,因此,林業碳匯的交易與國家的林權制度是密切相關的。中國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已經開展近十年,國有林權改革也于今年年初全面啟動。從目前國內各地區實施改革的內容及實施情況看,中國的林權改革沒有充分考慮和預見到國際林業碳匯市場的發展需求,國內相關法律政策中存在以下問題:
5.1我國法律尚未確立碳匯
碳匯概念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亦或是稱之為溫室氣體排放權尚未在法律上加以確認,不是嚴格的法律上的概念。由于現實中的任何生產和消費活動不可能實現碳的零排放,因此它是一個實際存在的環境資源的生產消費性的經濟權利。我們現在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在法律上應當如何界定這種權利,以便其通過市場手段在各個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進行交易和分配。從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的角度來看,這種財產權應當是平等主體之間基于雙方自愿而訂立的民事法律合同。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的法律對此沒有形成具體的規定,也即我國法律沒有承認和確認碳匯----溫室氣體排放權。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5.2我國法律尚未確定林業碳匯
林業碳匯是林木吸收二氧化碳的生態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化過程中產生的收益權,林業碳匯的法律屬性應是林權的孳息物。林業碳匯的占有、取得、收益、處分權利是林權的一項新的權利內容,它擴充了現行物權法中用益物權的權能與內涵,豐富了物權法權利類型與內容。我國需要對現行的物權法、森林法加以必要的立法補充完善,對林業碳匯這種新型權利設置權利上的規范與保障,這是碳匯權的國內立法基礎。在林權改革方面,以確認林權的承包經營權為核心,改變林業的經營管理全部由政府統一管理負責的模式,碳匯功能的經濟收入也應當做為調動農民林業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的因素。碳匯權利的主要價值體現在其轉讓出賣上,對碳匯權利的確認、收益、流轉程序,也需要通過立法加以完善。在物權法體系下,規范碳匯權利的取得途徑與程序,界定權利的邊界與內涵。我國正在進行的林權改革,應當增加關于碳匯的立法與完善,一方面保障權利的明晰與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降低交易的成本與風險。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