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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林業碳匯制度政策措施都有哪些問題尚待解決

      文章來源:中國碳排放交易網碳交易網2013-03-23 08:39


      7  林業碳匯制度建設的構想
      通過分析現有法律政策缺陷后,可以明顯得出我國碳匯相關制度不完善與亟待健全的現狀。據易碳家分析其中原因,固然有我國目前屬于發展中國家而尚未被《京都議定書》所設定強制減排目標這一原因,但更多的原因是在于我國政府尚未對未來可能到來的強制性限制作出應有的警惕和防范。一旦我國面臨強制減排任務,而國內無應對措施,可能導致一系列的諸如減排任務無法完成、對外貿易面臨貿易壁壘的嚴重問題。我國應在國際協定對我國進行強制性限制之前加快完善我國的碳匯法律。明確,完備的法律依據是成功的碳匯林業建設的基礎。因為該政策的核心是通過林業碳匯的建設而建立并運行一個碳匯市場。碳匯產權、市場以及市場中的交易活動必須依賴制度的保護,制度是市場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迄今為止,我國關于碳匯只有部分指引性的政策出臺,因此,有必要借鑒國外的實踐經驗,構建我國的林業碳匯相關制度。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7.1林業碳匯法律制度構想
      7.1.1確定林業碳匯的法律框架
      首先,通過修訂《物權法》或者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對于現有《物權法》中關于溫室氣體排放權以及碳匯收益權的缺乏部分予以補充說明。只有首先在法律層面確定溫室氣體排放權以及碳匯收益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在物權法體系下,規范碳匯權利的取得途徑與程序,界定權利的邊界與內涵,才能夠保障林業碳匯市場中談會的取得和許可交易。
      其次,修訂《森林法》,對現行的《森林法》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增設林業碳匯取得、交易的基本原則、制度與法律責任。其次由國務院發布《林業碳匯實施條例》,詳細規定林業碳匯取得,交易的具體措施,使這一制度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這樣,由于其較高的法律地位而可能從根本上的避免行政管理部門之爭、?。ㄊ校┲疇幎斐傻膱谭ú灰?。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最后,通過補充修訂關于林權資產評估、林權抵押貸款、林木采伐許可等相關配套法律制度,增加關于碳匯相關權利的特殊制度,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中關于碳匯權利的保障和支持。
      7.1.2以法律法規形式確定林業碳匯交易制度
      (1)確認排放限額
      政府首先應通過立法確定我國的減排目標,確定我國的碳排放行政許可制度,即只有獲得行政許可的企業才可能進行二氧化碳排放。制定標準,確定選定企業的范圍,應當包括煉油、能源、冶煉、鋼鐵、水泥、陶瓷、玻璃與造紙等重工業重污染的行業;可以將我國自行確定的減排目標95%免費合理的分配給各企業,各企業分配碳匯多少應當以企業自身狀況為基礎,以免出現減排任務過高而無法完成的情況,促進企業加快技術改革,節能減排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2)確立抵消政策,鼓勵企業減排。
      所謂抵消政策,引用于排污權交易系統,原指以一處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來抵消另一處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指允許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單位通過購買足夠的“排放減少信用”,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將其引入碳匯機制之中,出于碳排量總體的控制,對于碳排放企業的擴建與新建應當嚴格控制,只有在企業購買足夠碳匯,或生產足夠碳匯以抵消投產后可能帶來的碳排放以及擴建過程中帶來的碳排放,才能許可其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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