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確立林業碳匯抵消制度
企業限定碳排放量后,雖然可以通過技術革新的手段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但對于減排技術已達極限的企業,由于溫室氣體超量排放的巨大違法成本,為了降低其排碳成本,必將把目光轉向林業碳匯。通過購買林業碳匯、或者溫室氣體排放企業自造林業碳匯項目,減少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即企業購買林業碳匯可以抵消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這將有力推動碳匯林業的發展。
7.1.3行政許可的立法完善
中國發展《京都議定書》的
CDM林業碳匯項目是一種積極履行國際公約下國家法律責任的表現,一方面是承擔附件一中國家履行其強制減排的義務,另一方面,也促進中國生態環境的改善。從實施國際公約的層面上看,中國的法律制度完善主要是需要解決
CDM項目實施中的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適用問題。而CDM林業碳匯在中國的實施首先以中國各級政府的審批為基礎,在政府的管理模式下進行的。涉及到行政層面的法律關系較多,需要對政府的管理職能、行政許可等方面的相應立法完善,以適應CDM林業碳匯國內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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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林業碳匯政策構想
7.2.1林權改革中探索碳匯發展模式
中國現行的林權制度改革是在堅持國家、集體林地所有權和用途不變的前提下,把集體林地的經營權和林木的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經營落實到農戶,確立農民對林地的經營主體地位。改革的目標是實現林權清晰、產權分明的林權體系,但這并不意味著要把所有的國有林和集體林地全部進行實行個體承包,而應當根據各地林區的性質、樹種、生長與需要,區別設立不同的林業產權制度,使得林權的內容和形式多樣化。通過林權改革,對于不同權屬的林業碳匯項目應當區別對待。
對自然風景區、特別的自然保護區、生態防護區、碳匯造林的這一類林地,林權仍然歸國家所有,由國家統一管理,更適應其長期規劃和發展的客觀需求,與個體林權追求短期經濟效益的經濟林目的用途和功能共存并互補。由于碳匯造林在造林地選擇、基線調查、碳匯計量與監測、樹種配置與模式、檢查驗收、檔案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在國有林權制度框架下,可以建立專門的碳匯林項目,更好地滿足碳匯林的特別條件與規范要求。國家林業局已經啟動開展碳匯造林
試點工作,在國家林業重點工程規劃區域范圍內,按照自愿的原則,開展碳匯造林的
試點工作,探索與國際接軌并具中國特色的林業碳匯計量監測方法,為測算不同區域、不同模式、不同樹種的營造林碳匯提供技術支撐和科學依據,為全國林業碳匯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簡稱“三可”)奠定基礎。這是有區別的林權制度的體現,可以成為國有林權主導的碳匯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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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包產到戶的農戶小規模林業,由于其規模小,林地分散等原因,不適合于農戶個人開展碳匯林業項目??梢酝ㄟ^企業租用農戶林地,以集團化、企業化、正規化的模式開展林業碳匯。企業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指引下,按照碳匯林的特別條件與規范要求,以正規化經營,精益管理的方式,租用農戶林地,雇傭農戶開展林業碳匯。
通過區別林業產權,區別對待的方式發展林業碳匯將是未來我國發展林業碳匯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