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碳匯相關政策的滯后
現階段,我國碳匯林業的主要運作模式為以政府為主導開展碳匯公益林業的發展模式。此種,政府主導型碳匯林業在現階段是有其優勢的。首先,在公眾對于碳匯林業不甚了解的情況下通過政府的主導開發,可以用實際的
案例向公眾以及企業宣傳碳匯林業知識,懂得碳匯林業發展的必要性及其意義;其次,政府主導型碳匯林業開發,在國內相關人才不夠充足的情況下,在人員調配,資源使用方面有其獨到的優勢;可以充分調動科研人員,集約研究資源,更高效的探索出一套適用于國內、行之有效的發展方法。最后,政府主導型林業碳匯在項目審批立項方面有其獨到的優勢,政府作為職能管理部門,在開展活動時由于其性質可以簡化程序,節約時間。
然而,在碳匯林業即將蓬勃發展的將來,只是單純的依靠政府主導是行不通的。由于政府的獨特屬性,雖然在項目開展初期有其獨特的優勢,但是同時面臨著許多問題:例如,政府承擔項目的運營,必將占用大量的公眾資源,從而引起財政負擔過重,無以為繼的問題;政府需要單獨設立相關部門進行專門管理而造成行政人員冗雜、部門繁多的問題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向我們提出要求,那就是碳匯林業運作模式必將逐漸由政府主導化轉向企業化、個人化。而這樣的轉化尚且面臨著諸多我們不可回避的問題,我們必須通過制度的方式將其一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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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經營管理模式的沖突
林業產權改革的首要內容就是明確產權、全面承包,以利于調動承包戶的造林積極性,然而這種包產到戶、分散的個體經營模式并不能與林業碳匯發展的要求相適應。因為林業碳匯發展需要的是規模產業發展、企業式統一管理模式,這樣的差異必將產生矛盾。會對我國林業碳匯的發展空間有一定影響,不利于碳匯市場的發展。在此基礎上去發展林業碳匯,必然會引起林業碳匯運轉不正常,由于碳匯林業嚴格計量標準,可能導致碳匯合約不能正常
履約。同時可能增加碳匯林的登記、管理等成本費。而相關的政策引導還沒有制定,有待相關部門制定引導。
6.2林業碳匯項目周期長的沖突
林業碳匯項目的履行周期都很長,普遍有十年左右,且在履行期內林權主體喪失改變碳匯林用途的權利,即碳匯林項目確立以后,不能砍伐或改作其他用途,而多數集體林權個體則大多以經濟林和用材林為目的,希望短期內見到經濟效益。這樣,投入周期長,見效時間長的碳匯林業與傳統的經濟林用材林的取舍之間產生矛盾。林農和企業往往不敢將財力投入碳匯林業。此外,個體林權戶的經濟能力有限,如果沒有政策的引導調整和法律的制度保障,很容易失去對林業碳匯的熱情與積極主動性。因而,亟待國家出臺相應政策支持長周期的碳匯林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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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公權力與私權力的沖突
個體林權與林業行政管理權之間在林業碳匯利益方面責任不明、權限邊界不清,相應的政策模糊、法律規定缺失,林權改革中沒有涉及林業碳匯利益的成本承擔、碳匯取得與利益歸屬與利益流轉方式與程序的法律規定,這些會都會增加林業碳匯發展的經濟負擔與制度成本。有必要制定相關政策,明確政府職能,確立林業管理部門的權利范圍。公益林林業碳匯,國有林場,集體臨場與個人、企業承包造林間的權屬界限不明晰,關于如何界定林業碳匯公權力和私權利的規章政策尚有待于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