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構建氣候與可持續貿易和供應鏈治理體系
作為全球氣候政策領域的先行者,歐盟已通過制定法律法規的方式,系統性地將碳排放、企業氣候信息披露、供應鏈可持續性盡職調查與風險管理等要求納入貿易與供應鏈治理,并通過在全球市場、貿易、供應鏈體系中的影響力,推動建立融入氣候與可持續性的新型全球貿易體系,積極爭取成為相關全球通用規則的制定者。
一方面,歐盟通過立法將部分產品碳排放與其進口關稅及市場準入標準掛鉤,率先開始構建全球新型氣候貿易體系的實踐。2023年5月,歐盟通過《碳邊境調節機制條例》(CBAM),將依據產品碳排放量 [2]、產品生產國與歐盟的“
碳價差”兩大要素[3],對鋼鐵、鋁、水泥、化肥、氫、電力六大行業的進口商品征收“碳關稅”。該條例將于2026年1月起正式進入費用征收的實施期。2023年8月,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條例》(以下簡稱《新電池法》)正式生效,要求進入歐盟的容量超過2千瓦時的電動汽車電池等三大類電池自2025年起附加碳足跡聲明、碳足跡性能等級標簽,并將于2028年2月18日起禁止低于其設定碳足跡“最大閾值”的電池進入歐盟市場。隨著上述條例和法規的實施與不斷成熟,歐盟可能將更多工業行業及產品納入其中,相關規則也可能進一步細化完善。
另一方面,歐盟正著手打造納入氣候與可持續性要素的新型供應鏈治理規則體系。2022年11月,歐盟通過《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要求符合條件的在歐盟運營企業自2024財年起,分批次披露環保、人權、社會責任、反腐敗、員工待遇等多方面可持續性信息,并強制要求企業進行“范圍3”碳排放[4](包含企業價值鏈中產生的所有其他間接排放量)披露。2023年5月,歐盟通過《歐盟零毀林條例》(EUDR),要求歐盟主體對其進出口的牛類、可可、大豆等七類大宗商品及其衍生產品生產過程中的毀林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并建立風險管理體系。2023年7月,首批《歐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通過,明確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中需披露的主體、范圍、要求,成為CSRD實施的支撐準則。2024年5月,《企業可持續性盡職調查指令》(CSDDD)通過,要求在歐運營公司就其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污染和排放、童工和奴役、生態系統破壞等多領域,進行盡責管理和風險評估,并采取行動降低已識別出的風險。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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