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議與發展:1992-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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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參與方是否負有達到減排目標的強制義務,碳交易機制可分為強制和自愿兩種類型。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1992至2006年是碳交易在爭議中獲得推廣的時期?!豆s》的簽訂和生效,標志著全球氣候變化治理體系開始建立。然而作為一項框架協議,將國際性減排機制的設計交由進一步談判解決。在美國與歐盟的先后推動下,碳交易逐漸進入國際社會的視野?!毒┒甲h定書》的簽署和生效,使得強制碳交易在國際層面初步制度化。與此同時,歐美發達國家的非政府組織推動了跨國自愿碳交易的發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1、美國與歐盟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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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希望在氣候談判等全球環境治理領域發揮領導作用。20世紀70年代,美國開展了二氧化硫排放權交易的實踐和理論研究。至20世紀90年代初期,美國在排放權交易機制的應用上已處于領先地位。在1997年之前關于《京都議定書》的談判中,美國最先提出將國際碳交易作為“靈活機制”(flexible mechanism)的組成部分,這樣既能發揮美國在機制上的優勢,也呼應了其在全球積極推動的市場化改革。但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1997年美國參議院通過了“伯德-哈格爾決議”(Byrd-Hagel Resolution),規定美國的參與以發展中國家承諾減排為條件。2001年,美國正式退出《京都議定書》,其對于國際碳交易的支持也隨之停止。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在《京都議定書》談判初期,美國的國際碳交易構想遭到歐盟的反對。但隨后歐盟轉而支持國際碳交易,將其視為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正如時任歐盟環境事務專員的Bjerregaard在1998年所提出的:“我們必須參與碳交易……我們不能讓其他人主宰規則。”著眼于碳交易的國際化,歐盟2003年第87號指令(Directive2003/87/EC)第25條第(1a)款允許其碳交易體系與其他“總量控制與交易”機制連接。多種原因促使歐盟采取積極立場。在其內部,相關產業的游說是重要推動因素,并影響了歐盟碳交易體系的設計。在全球層面,歐盟希望整合各國的減排行動,并利用其在低碳經濟方面相對于美國的優勢增強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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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際機制的建立
強制與自愿碳交易機制在這一時期都得到了初步發展?!毒┒甲h定書》于2005 年生效,規定了《公約》附件一國家在2008—2012年的強制減排目標以及排放權貿易、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三種“靈活機制”。這些規定構成了2012年之前國際強制碳交易的規則基礎。其中,排放權貿易和聯合履約在發達國家之間進行:前者允許發達國家直接交易碳排放指標;后者允許發達國家通過減排項目合作獲得碳排放配額。清潔發展機制則將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聯系起來—發達國家可通過提供資金與技術與發展中國家合作開展減排項目,從而獲得減排量用于履行減排義務。清潔發展機制被認為應用了市場的邏輯,能通過跨國合作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減排成本。但也有批評的聲音認為,這一機制讓發達國家以低廉的價格獲得排放權,減少了發展中國家未來以低成本減排的機會。在地區層面,歐盟根據2003/87號指令建立的強制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于2005年開始試運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國際性的自愿市場也開始發展。該市場中有“基于項目”(Project-Based)和“總量控制與交易”(Cap-and-Trade)兩種模式。前者是主流,即機構和個人自愿購買由節能減排項目產生的減排量。2003年開始運行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則采用了后者,為自愿參與的企業設定了排放限額–與EU-ETS的規則類似,超出限額的企業需購買配額,而配額有富余的企業可通過賣出配額獲得收益。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3、中國的立場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碳交易也在這一時期逐漸進入中國的視野。在全球氣候談判中,中國對碳交易機制的使用最初持懷疑態度,認為發達國家可藉由“靈活機制”將排放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是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從談判全局出發,中國轉而支持市場化的“靈活機制”,并積極參與清潔發展機制的建設和運行。盡管如此,中國還是表達了對于公平性的擔憂:在提交給《公約》附屬科技咨詢機構第十六屆會議的聲明中,中國指出“公正與責任是重要的原則,市場工具不能解決與公平相關的問題”。同時,自愿碳交易開始在中國出現。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4、國際行業減排機制的出現
早在《京都議定書》談判期間,國際社會就已開始商討如何推進國際海運和民航業減排。根據《京都議定書》第2條第2款的規定,發達國家應當限制或減少來自海運和民航業溫室氣體的排放。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和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開始考慮建立減排機制,但未采取實質性的行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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