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啟后的CCER需與全國碳市場加速融合
實際上,除了全國碳市場之外,CCER市場也受到廣泛關注。Kristian Wilkening告訴記者,CCER市場中,根據相關規則,企業的減排項目、
新能源項目可以通過國家制定的標準和程序,獲得核發減排量。而這個減排量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納入排放權市場使用,可被視為和全國碳市場并行的一個市場,其發展也有助于推動國家“雙碳”目標的實現。
原有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是國家發改委在2012年6月建立的。但從2017年3月起,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方法學備案、項目備案、減排量簽發、審定與核證機構和交易機構備案等各項申請被暫緩。
張錚告訴記者,目前,CCER主要被用于全國和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清繳抵銷或公益性注銷。其中通過使用CCER抵銷碳市場內企業的配額清繳義務,不僅可以降低控排企業的履約成本,還可將減排的經濟激勵信號擴大到碳市場覆蓋范圍之外,從而帶動全社會減排的積極性。同時,某些特定類型的減排項目還可以形成協同效應,比如交通減排項目可以在減少碳排放的同時,改善空氣質量,而
碳匯項目則實現了減緩氣候變化和保護自然環境的雙重效益。
然而,為了盡可能減少對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沖擊和推動碳市場實現定向的協同效應,需要對使用CCER抵銷配額清繳施加定量或者定性的限制。此外,CCER的主管部門還需要考慮抵銷機制的環境完整性,制定嚴謹的方法學證明減排項目的額外性(即如果沒有抵銷機制,減排并不會發生)、避免減排量的重復計算,以及不會產生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Kristian Wilkening認為,如重啟CCER市場需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防止“一窩蜂”涌入市場。重啟CCER項目備案可能帶來新一輪建設潮,應避免短時間一哄而上,擾亂碳配額市場價格,對碳交易的減排成效造成負面影響。二是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保證CCER市場的健康有序運行。三是做好低碳減排政策工具之間的銜接。除了碳排放權交易,還包括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綠色電力證書認購交易、用能權交易等。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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