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交易的暫停、恢復和終止
第二節 交易的暫停、恢復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廣碳所可以對個別PHCER交易或整個交易系統進行暫停交易;造成嚴重后果的交易,廣碳所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一)因交易系統技術故障、非法侵入、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出現涉嫌違法違規交易、交易量超過一定范圍或高頻交易等異常情形;
(三)出現影響交易正常進行或廣碳所認定的需要暫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廣碳所決定暫停交易應立即報告交易主管部門,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暫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廣碳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暫停交易及恢復交易的具體時間和方式,由廣碳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九條 暫停交易期間,交易系統不接受涉及應被暫停交易的申報或所有的交易申報;待恢復交易后,暫停前的指令進入正常交易程序。
第四十條 交易參與人或PHCER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的規定不再具備交易資格或交易條件的,廣碳所應終止相關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因交易暫停、恢復、終止而造成的損失,廣碳所不承擔責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