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交易協議轉讓
第二節 協議轉讓
第二十一條 協議轉讓是指非個人類交易參與人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并通過交易系統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參與人采用協議轉讓的,其單筆交易數量應達到1萬噸或以上。
第二十二條 協議轉讓交易中,申報價格應不高于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130%,不低于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70%。
第二十三條 交易參與人向交易系統提交協議轉讓交易掛單申報,掛單申報除需提交交易標的的代碼、數量、價格和買賣方向等信息外,還應錄入意向方信息。經意向方在系統中確認并由廣碳所審核后成交。
第二十四條 協議轉讓的成交價格不納入廣碳所即時
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結算后計入當日PHCER成交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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