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交易競價轉讓
第三節 競價轉讓
第二十五條 競價轉讓是指PHCER項目業主委托廣碳所就其交易標的項目組織競價,意向受讓方通過報名參與競價,提交競買申報數量與申報價格,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條 PHCER項目業主委托廣碳所組織競價的,應為初次轉讓的PHCER項目。項目業主應出具競價委托文件,具體約定委托項目、競價數量、競買底價、成交規則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項目業主為村委會、村民小組或個人的PHCER項目,初次轉讓應采用競價轉讓方式。
第二十八條 競買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競買底價,申報數量不得超過標的項目數量,每筆申報一經提交不可撤銷。
第二十九條 廣碳所將于競價前發布競價公告,有意向參與競買的交易參與人可在指定期限內向廣碳所提交報名申請,并在競價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提交申報,申報內容包括申報人名稱、交易賬號、申報價格、申報數量等。
競價結束后,系統根據“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按照申報排序先后及競價公告列明的成交規則成交,并以成交的最后一筆申報價作為統一成交價。申報人通過系統查詢競價結果。廣碳所根據競價結果組織交易雙方完成交割。當沒有高于或等于競買底價的申報時,該項目不成交。
第三十條 競價轉讓的成交價格不納入廣碳所即時行情,競價結束后,廣碳所將發布競價情況公告,成交量計入競價當日PHCER成交總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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