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CER交易
第三章 PHCER交易
第十四條 PHCER交易包括掛牌點選、協議轉讓、競價轉讓及經交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具體啟用的交易方式由廣碳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交易參與人應當在廣東省PHCER管理系統開設PHCER賬戶,并按相關要求以實名方式開設廣碳所交易賬戶和結算銀行的資金賬戶。
第十六條 交易參與人在發起委托申報前,應當確保交易賬戶中持有滿足成交條件的PHCER或資金。
第十七條 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統自動生成電子交易憑證,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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