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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室氣體減排的法律路徑: 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

      文章來源:電力法律人茶座劉晶2020-02-25 22:48

      德國是如何在傳統污染防治監管體制下對溫室氣體進行協同監管

       
      3.歐盟成員國:德國。德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主要分布在能源、減量、碳排放權交易和適應四個方面。在減量方面,德國溫室氣體與大氣污染物協同排放的立法主要體現在《聯邦污染物排放控制法》,該法扮演著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協同減排管制的重要角色。在碳排放權交易方面,自歐盟2003年發布排放交易指令后,“2004年聯邦內閣頒布《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法》,構建了德國溫室氣體排放限額交易的法律框架;2007年《溫室氣體分配法》生效”,以此分配產業的碳排放額度、建構排放交易市場的運作,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主要是以碳排放總量和碳排放許可等制度為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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