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歐盟。歐盟1996年制定的《污染防治綜合指令》(簡稱IPPC指令)作為防治工業污染物排放的基礎指令,受監管的污染物包括傳統污染物,也包括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IPPC指令像規制傳統大氣污染物那樣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末端控制。該指令后被《工業污染物排放指令》取代,但是關于“污染物”的定義一直保留。2000年后歐盟開始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布碳排放權交易指令,對較大的固定排放源運用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進行總量控制,對于其他排放源依舊使用“命令—控制”手段加以管控,目的在于“確保碳排放權交易所實現的
碳減排目標不會因為其他領域的碳排放增加而沖抵”。歐盟非常注意協調溫室氣體排放和防治大氣污染物之間的法律制度,如碳排放權交易指令與IPPC的核心制度都是碳排放許可制度,但是涉及的企業大部分是重疊的,兩個指令中碳排放許可制度是互相銜接的,減少了企業根據不同規范申請排放許可的成本。歐盟對溫室氣體管控的主要制度包括:一是以上述及的碳排放許可制度;二是溫室氣體排放標準,歐盟一般“在交通運輸、大型燃燒工廠、固定工業排放源等領域頒布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標準,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管理的技術性規范”;三是溫室氣體報告制度,歐盟在《污染物排放釋放和轉移登記條例》要求報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量。當然協同管控只是歐盟應對氣候變化的末端管控措施,歐盟已經有較為健全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立法等源頭管控的能源立法,從而形成了從源頭到末端,從“進口”到“出口”的全過程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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