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國。一直以來,美國沒有出臺專門針對溫室氣體的相關立法,而是通過判例推動大氣污染和溫室氣體協同監管,并在既定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一步確定與溫室氣體相關的管制規范,從而加強協同監管。著名的“馬薩諸塞州等訴美國環保署”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認定:溫室氣體屬于空氣污染物范圍,環保署(以下簡稱“EPA”)有權根據《清潔空氣法》對溫室氣體進行監管。之后,EPA依據大量科學文獻得出,“氣候變化預示到世紀末海平面猛然上升的來臨,嚴重的且不可逆的自然生態系統變化……海洋溫度的上升可能還促成颶風的肆虐”。溫室氣體被合理地認為將會以多種方式危害美國公眾的健康和福利的結論,也為溫室氣體納入大氣污染物提供了科學支撐。在協同監管范圍方面,EPA并沒有完全將新加入的溫室氣體與大氣污染物監管方式合二為一,全盤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監管規定,而是需由EPA根據《清潔空氣法》頒布具體的、可操作的、符合溫室氣體監管需要的規則作為適用。EPA先后出臺的控制溫室氣體的規則主要包括:一是溫室氣體排放需要遵守強制報告規則,并強調“即便EPA制定了溫室氣體強制報告規則,也不會自動引發其對該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還規定企業違反強制報告義務應當依據《清潔空氣法》追究法律責任;二是對交通工具、電廠等溫室氣體排放源制定排放標準,以溫室氣體達標排放為監管措施。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