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背景—防治大氣污染與應對氣候變化法治建設現狀差距大
大氣污染防治法治建設相對健全。20世紀80年代,大氣污染開始進入法律監管范圍,1987年第一次頒布《大氣污染防治法》至今,經過1995年、2000年、2016年三次修改,特別是2016年新修訂的“史上最嚴”《大氣污染防治法》建立起一套以“命令一控制”為治理模式的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的法律制度體系。三十多年來,大氣污染防治成績顯著,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防治大氣污染法治體系的確發揮了不容置疑的作用。
“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立法正處于發展階段。”為應對國際氣候變化治理的需要,2009年我國出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該決議作為“宣示性立法文件,對我國今后的氣候變化應對立法起著指導和引領作用”,但是因缺乏制度性規范難以起到統領各方有效應對氣候變化的作用。長期以來,我國是通過制定中、長期規劃,包括“十二五”、“十三五”規劃《綱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作為階段性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目標;通過綜合性政策方案一一落實各項應對舉措。政策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缺乏穩定性、長期性和規范性,在控制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僅僅靠政策調控是不夠的,需要將其納入法治軌道才能保證目標的完成。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欠缺造成溫室氣體排放無法在明確和具體的法律框架內進行有效監管。鑒于我國“出臺專門的、操作性強的《應對氣候變化法》時機并不成熟”“立法的缺失需要已有的單行法進行功能補位,《大氣污染防治法》是最優選擇”。以此為背景,2016年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在第2條第2款增加了關于“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的論述。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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