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是否是大氣污染物或者視為大氣污染物的法律屬性,是溫室氣體納入《大氣污染防治法》監管的法律基礎。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未將六類溫室氣體納入大氣污染物,在法律中區別性的將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做了并列安排,“割裂了大氣污染與溫室氣體排放的天然聯系,忽視了大氣污染與溫室氣體排放協同治理的現實需求,極大地降低甚至妨礙了它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作用”。有的學者從溫室氣體自然屬性考慮,認為溫室氣體本就屬于大氣的組成部分,不能將其認定為大氣污染物;還有學者從國內外現狀考慮,認為“我國不宜對溫室氣體進行命令性的管控手段,其過于嚴厲”;還有學者從面對的困難角度出發,認為“
低碳經濟理念無法體現、溫室氣體的減排內容遠超出污染防治范圍、溫室氣體的比起大氣污染物的排放來源更加廣泛等原因”不應當將溫室氣體納入大氣污染物進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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