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落實起到溫室氣體減排的目標應當滿足技術可行性、經濟可行性和環境有效性三個條件
能效標準。“該標準主要通過制定單位產值(產品)的能耗標準體現溫室氣體的強度。為使該標準能夠有效落實起到溫室氣體減排的目標,其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即技術可行性、經濟可行性和環境有效性。
碳排放許可制度和碳排放核查制度既是作為直接協同控制的主要制度,也是間接協同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制度。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所依賴的“市場”并非是自發形成的天然市場,而是在政府主導下創建的市場,二者的協同管制表現出充分的間接性,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根據監管內容分為碳排放行為的監管和碳排放配額交易的監管。其中碳排放配額交易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關于碳排放配額的
買賣活動,政府監管部門對該交易行為進行監管,主要包括配額交易的市場準入、交易秩序、市場退出等方面,這部分內容主要涉及市場交易的監管和
價格調控,管制主體涉及發改委、金融、
價格、財政等部門,與大氣污染防治沒有交集,無法協同。協同內容主要體現在碳排放行為的法律監管過程中,碳排放行為的法律監管主要通過“碳排放許可制度”和“碳排放核查制度”加以落實,此兩項制度重點在于保障排放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有效運行提供重要的信息內容。正如托馬斯·思德納所言:“信息提供就其本身的權利而言就是一種政策工具。一般而言,所有政策都依賴于信息。碳排放許可制度是對排放單位進行碳排放行為監管的重要手段,可以在排放權交易開始前就對排放單位進入排放權交易的能力、條件進行把關,保障其依法開展排放行為、測量并報告真實的排放數據信息。“碳排放許可制度可以為碳排放權的來源提供合法性確認。碳排放核查制度專門針對排放單位自行測量、報告的排放數據開展核查和監督,協助政府確定排放單位需要清繳的配額數量。碳排放核查再一次強化排放行為的監管,從而為碳排放配額交易提供真實、有效的排放信息,保障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有效運行。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新疆生態保護法治體系建構研究”研究成果。(15XMZ091)
本文作者為:劉晶(1981-),女,山西興縣人,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環境法學博士研究生,新疆農業大學副教授,從事環境法學研究。
本文選自《新疆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社會科學版)》第47卷第6期,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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