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方式—直接協同控制、間接協同控制及理論依據
新芝加哥學派將管制效果形成的因素分為法律、市場、社會規范及結構。并將法律管制又分為直接管制和間接管制兩種模式,在部分場合法律直接對于管制對象發揮約束效果,進行直接管制;有時“法律也可能透過對于市場、社會規范及結構的影響力,間接對最終管制對象產生管制效果”,稱為間接管制。據此,我們也將溫室氣體協同控制的方式分為:一是對大氣污染物和特定范圍內的溫室氣體,法律通過“命令—控制”手段進行協同控制的,稱為直接協同控制。二是法律通過“命令—控制”手段對以“市場導向”為核心的碳排放權交易進行協同控制,稱為間接協同管控。直接協同控制比較容易理解,對第二類間接協同控制,其理論依據是什么?以下進行分析。
“命令一控制”和“市場導向”都屬于環境管制工具,“命令一控制”型工具是通過強制性規范和標準直接約束企業和公眾,如碳排放標準等,從而達到目標的管制手段。“市場導向”型的管制工具,通過總量控制與排放許可交易,“把環境容量或排放權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通過可交易的排污許可證,使排污資格產權化,通過市場達到高效率的配置”。二者都有其自身優缺點,美國學者保羅·R“伯特尼認為,“沒有固定的管控模式,也不存在獨立的政策工具,市場導向的政策工具和傳統的命令控制的政策工具都有自身發揮作用的空間。在特定情況下,哪一種政策更有效取決于環境問題本身的各種特點以及所處的具體社會、政治、經濟環境。政府是法律政策的發出者和執行者,應當起到積極管制的作用?,F行經濟學理論對于市場的功能,不像傳統經濟學理論那樣強調避免政府干預市場,而是為克服市場失靈,要求在市場管制過程中,國家需要通過法律、政策進行基礎性制度構建,以支撐市場發揮充分的管控作用。這在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中表現的更為突出,甚至有學者認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應當屬于“命令—控制”型模式,政府在管控中處于主導地位,市場只是政府管控的一種工具。雖然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但是,這也說明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中“命令—控制”手段也在發揮著重要作用。法律、政策等規范不僅應該通過“命令—控制”手段直接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也應該通過“市場導向”手段間接控制。特別是對于政府主導下創建的市場,“市場導向”工具的應用需要大量法律、政策作為基礎和支撐,這種間接控制往往是以“命令—控制”的形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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